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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涉及校园欺凌、高空抛物、烈犬伤人等!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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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8: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今天(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聚焦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明晰责任、定分止争,自9月27日起施行


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行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亲属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寻亲,寻亲产生的支出能否获得赔偿?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谁担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

教育机构承担哪些责任?


  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法官介绍,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但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自己的车撞了自己”谁来赔?


  现实生活中,驾驶员中途未停稳车辆就下车,车辆发生溜滑导致其伤亡,车辆驾驶人或者其家属往往会因为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统一裁判标准,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据介绍,这样规定也是想督促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检查好车辆,保障车辆合法停放、安全停放。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由谁担责?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公众安全,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


  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


来  源: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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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7 14:3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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