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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看守所4天死亡 患病且长时间被限制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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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14: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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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看守所4天后死亡 与长时间限制体位有关

男子进看守所4天后死亡 与长时间限制体位有关


谈起儿子,林金枝仍然悲痛不已

  东南网6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文/图)因涉嫌醉驾,42岁的漳州男子王毅能被羁押在漳州看守所,没想到不到4天蹊跷死亡。
  再过几天,就是王毅能一周年阴历祭日。昨日下午,王毅能的母亲林金枝向导报记者透露了漳州市检察院的《关于漳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毅能死亡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为,王毅能是因为自身内在病患基础上,在押期间使用械具长时间限制体位,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导致死亡。对此,王毅能本身负一定的过错责任,而漳州市看守所副所长欧某、医生郑某等6人分别负有相应的责任。
  死因披露:内在病患,长时间被限制体位加速死亡
  《报告》对王毅能的死因认定为:死亡原因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局灶性肺炎的基础上,因长时间限制性体位加重心、肺负荷,共同作用引起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也就是说,王毅能自身内在病患是死亡的原因之一,在押期间使用械具长时间限制其体位是加速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引起其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的死亡结果发生。报告认为,王毅能被依法羁押期间,因主客观原因不遵守监规,扰乱监管秩序是被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的起因,自身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而漳州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潜在疾病认知不足,麻痹和疏忽大意是发生该死亡事件的原因之一;看守所医生履职不到位,以及看守所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制式械具,导致死者王毅能长时间体位受限,加之巡查防范工作不到位,是发生本事件的又一原因。据调查,看守所给王毅能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共18小时38分钟,加戴手铐脚镣共20小时22分钟,同时巡查防范工作缺位,酿成严重后果。
  责任认定:看守所6人负有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报告指出,漳州市看守所副所长、看守所101监室主管民警欧某,身为当班管教民警对在押人员的异常行为判断失误,仅将死者王毅能的异常举动判定为情节较为严重的闹监行为,而没有意识到其潜在的疾病发作,导致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不当。同时,欧某违反公安部相关规定,对在押人员王毅能使用的械具属于不符合标准的非制式械具,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看守所医生郑某,作为医生对在押人员的异常行为判断失误,仅将死者王毅能的异常举动判定为情节较为严重的闹监行为,而没有从医生的专业角度,结合王毅能入所健康体检发现的内在病患分析,意识到是其潜在的疾病发作所导致的行为表现,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当班期间未按照要求每隔8小时进入监室对死者王毅能进行身体检查,负有失职责任。
  此外,看守所医生吴某,当班期间,未按照要求进入监室对死者王毅能进行身体检查,负有一定过失责任;看守所101室协管民警郑某水,值班期间没有进入监室进行检查,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而看守所副所长方某,在批准对在押人员王毅能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后,未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同时作为带班领导,对医生、管教民警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看守所所长杨某,作为所长,贯彻落实上级规定不到位,对看守所存在的监管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医生、管教民警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民警上岗值班未认真履职的问题失察,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
  不过,检察院认为上述人员过错严重程度都尚不构成犯罪,建议不立案侦查,移送其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并做好王毅能死亡事件的善后工作。

男子进看守所4天后死亡 与长时间限制体位有关

男子进看守所4天后死亡 与长时间限制体位有关

林金枝的日历,记着儿子死亡的天数

  对话
  死者母亲:“还是无法接受儿子没了”
  “再过4天(农历五月二十),就是我儿子一周年祭日了。”昨日下午,林金枝忍不住心中的悲痛,泪如雨下,放声痛哭。她独自一人在家,一边抽泣,一边为死去的儿子折“金元宝”。
  “361、362……”墙壁的挂历上,密密麻麻地写着数字,自从儿子出事后,她每天都在挂历上记下天数。“到现在,我们还不能接受这个事实,他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没了呢?”林金枝说,她儿子当时是因为喝酒后骑摩托车被民警拦下,“只是醉驾,又不是杀人放火十恶不赦的罪,怎么就没了呢”?
  林金枝拿出的这份报告时间是今年3月7日。林金枝说,4月份,三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报告送到她家中。这份调查报告,林金枝流着泪看了一遍又一遍,她说,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能得到这样的调查结果已经很不容易,但是她认为报告中没有全部透露整个案件的细节,对漳州市看守所的相关人员处理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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