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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是否文明 关乎你我家庭 一直以来 渠县公安局认真践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3月1日至6月30日 是渠县天然水域禁渔期 渠县公安局部署开展 《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 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自禁渔期以来
渠县公安民警在破获多起“非法捕捞”案件后 不断加大宣传及打击力度 万万没想到 居然还有人 不顾前车之鉴 在禁渔期顶风作案
2019年6月10日,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称,近期有人通过自制电瓶捕鱼工具在渠县临巴镇附近河道内捕鱼,对河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举报后 迅速开展部署 采取白天摸排、夜间蹲守 双管齐下的方式 在两天一夜 长达57个小时的蹲守下 于2019年6月13日晚上23时许 在渠县河东乡石垭村的河沟内 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雷某、郑某
雷某(男,26岁,河东乡人) 郑某(男,27岁,河东乡人) 两人系初中同学
没事时常约着一起到附近的河道内捕鱼
2019年6月13日晚 雷某又约郑某一起到河东乡河道内捕鱼 郑某同意后 带上了自制电瓶捕鱼工具一套 雷某则在朋友处借得机动摩托车一辆 准备完毕后 两人于当晚21时许 乘坐借来的摩托车 到达渠县河东乡石垭村的河沟旁 并开始利用工具非法捕鱼 直至23时许被附近蹲点布控的民警抓获 民警现场缴获两人携带的自制电瓶捕鱼工具一套 非法捕捞的各类鱼虾近2公斤
犯罪嫌疑人雷某、郑某在禁渔期内 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鱼虾的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现已被渠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渠县公安提醒你 只要非法捕捞 无论数量多少 都将受到严惩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 自觉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并对非法捕捞行为
进行监督、举报 渠县的生态环境建设 需要你我的携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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